重新安置的实施通常在几年内进行,应在第三阶段闸门审查后立即开始,并在最后确定的12个月内开始(见4 f.2指导,任务7)。11(见4F.4工具和指导说明)大致呈现了实现过程的顺序活动,并包括指示性角色和职责。计划实施延迟时所需的额外活动也表示。与重新安置规划一样(见4F.2指导,任务7),主要活动将是类似的,无论是否处理物理,经济或暂时的流离失所。但是,各重新安置项目之间的活动次序可能有所不同,如果项目只涉及经济上的流离失所,则有些活动就没有意义。
从重新安置开始执行开始,就需要独立的第三方监督- -见4F.2指导,任务11。
一旦按照协议搬迁了住户和补偿或更换了资产,其余执行活动的责任就应恢复给业务队。应联合拟订一项过渡计划,并在一段时间内执行,以确保业务小组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其余执行活动和随后的任务的责任(4F.2指导,任务10至13)。作为过渡的一部分,合规性审查(见4F.2)指导,任务11)需要检查是否符合然后用5.作为审查的一部分确定的纠正或补救行动仍然是项目小组的责任。
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保持和管理使用权(见4F.1)介绍)。执行土地使用限制以及监测和报告非法土地使用的责任应分配给适当的实地小组。可能需要与地方政府和/或传统当局、社区代表和执法部门合作。土地使用限制和处理非法土地使用和定居点的程序必须清楚地传达给利益相关者。